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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案件被列入湖南地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6-12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近日,省地税局在下发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考评办法》中明确,五类案件被列入省局管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这五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别为: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抗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案件。涉嫌抗税税款数额虽未达到该标准,但实施了严重的暴力、威胁手段造成税务干部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二)非法出售其他发票(仅指地税机关管理的,下同),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含)的。
 (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督办的案件。
 (五)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省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同时,省地税局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重大案件查结时限及案件查处奖惩机制等事项做了规定。其中明确,上级地税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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