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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6-16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近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其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两部门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其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同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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