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向全国税务机关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税发[2008]64号)(以下简称“规定”),就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相关问题给予明确,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该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需要归档文件的具体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本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