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7-14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纠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版权所有
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