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进一步明确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通知要求,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将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除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以外的收入,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有从两处以上地方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况时,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