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湖北省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鄂国税发[2008]93号,从税源管理、征免税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资料管理等方面详细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涉税规定,并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湖北所得的企业适用该办法。
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中国法律在湖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湖北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湖北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由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源,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管理。(稿件来源:中国税网 程彩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