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明确了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税收问题。
由于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中铁建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股东收购了相关企业职工股和外部股权,中铁建将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持有的下属企业产权投入股份公司,将原中铁建系统的一些土地和房产投入股份公司,对不能纳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剥离到中铁建独家成立的锦鲤资产管理中心。国家规定对以上经济行为的税收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
通知具体规定关于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税收的问题:
(一)营业税。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将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