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政府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政府令第228号),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决定》中,地税部门取消的项目有八项:
一、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由省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由各地市、州、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由各地市、州、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四、拆本使用发票审批,由各地市、州、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五、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由各地市、州、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六、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由各地市、州、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七、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由各地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行政审批。
八、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由各地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