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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调整部分纺织品服装等商品出口退税率 今起提高到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01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中获悉,包括商品代码为5004000000-5007909099蚕丝等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今天起由11%提高到13%,同时,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也提高到11%

    根据通知规定,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范围包括丝绸、毛纺织品、麻纺制品、化纤长短丝、絮、毡、无纺布、针织服装、梭织服装及其附件、针织物及其附件和部分其他纺织织物。这一调整,使得国内纺织行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再度回复至两年前的水平。2006915日,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200771日,服装、鞋帽、箱包出口退税率亦由13%下调至11%。

此外,通知还取消了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通知明确,上述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8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8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1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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