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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集团重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得以明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04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2号),明确中财集团重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通知明确,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可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做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允许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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