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湖南省地税局 > 地税动态
 
   
 

内地与香港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有新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05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5)对原(《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

一、常设机构的构成时间问题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 “六个月”的规定。

新文件对此条款的规定为:适用于该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内地从事工作的人员。生效之日前已来内地提供服务的仍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公司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的判定问题第二议定书第四条有关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行为前三年内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的规定。

新文件对此条款的规定为换函第二条明确执行时按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账面数据进行判定。

三、转让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税收处理问题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

新文件对此条款的规定为: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版 权 声 明
一、凡本网注明“本网讯”或“稿件来源:本网综合”的所有作品及图片,版权均属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二、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XXX(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
 
 

纠错   

   
   
 
相关文章
关闭窗口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版权所有

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