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期,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8〕35号),对湖南省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征管事项予以明确,此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管理办法》指出,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县以上工会提交申请缓缴工会经费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批准,将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对于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如经缴费单位同意,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管理办法》要求,各缴费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税收票证(暂未实行全额代收的工会经费基层留用部分凭县以上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税收票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逾期未申报缴纳或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以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即月底终了15日(节假日顺延)的次日按自然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