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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日前,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发通知(湘地税发〔2008〕36号),再次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问题。 通知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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