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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8〕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桃源经济开发区 你县《关于认定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的请示》(桃政〔2007〕2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授权(〔90〕湘税地字第99号),经核实,你县桃源经济开发区交通便利,工商业较具规模,人口较集中,已具备工矿区条件,同意你县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八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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