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1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保险费、上网费、交通费、寻呼费等业务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均应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到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办理报印手续。
二ΟΟ八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
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
(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
(一)《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可采用两联式或单联式。两联式《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8MM。
(二)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票样见附件1、2)。《专用发票》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对于银行开展邮寄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在《专用发票》外附加邮寄内容(票样见附件3)。
(三)《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
三、银行业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或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分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应分别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应对开票软件功能认真审核,严禁重复开具发票。
(四)银行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格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银行应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2008年 1月1 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
五、其他
(一)《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为了减少银行发票使用的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时,经与地方税务局协商后,也可以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附件(略):1.平推式《专用发票》式样
2.卷式《专用发票》式样
3.《专用发票》邮寄式样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
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启用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采用《行程单》发放系统向用票单位发售,其中向销售代理人发售的部分,由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代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售。现就招商银行代售《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的规定,在2008年9月1日前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和相关管理工作,保证银行代收费业务的正常开展。2008年9月1日前,未完成《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工作的地区,招商银行在办理《行程单》发售业务时,暂开具银行收款凭证,待《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投入使用后再换开正式发票。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