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