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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依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代收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3、代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类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在职职工总数,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4、代收时间和地点: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驻设区的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市辖区相应的地方税务局代征;驻县(市)的县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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