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7]2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国税发〔2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

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