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以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大类资源产品,未列举的暂不征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1)原油:8.00元-30.00元/吨
(2)天然气:2.00元-15.00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元-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元-20.0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元-30.00元/吨
(7)盐:固体盐 10.00元-60.00元/吨,液体盐 2.00元—10.00元/吨
三、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一、三、五、十、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一、三、五、十、十五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五、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资源税的代扣代缴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即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七、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重大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