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三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比例分别纳税。
三、计税依据和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 适用税额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应税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按大、中、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按9、8、7、6个不同等级核定单位税额。目前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单位税额幅度应税分别为:
(一)大城市土地划分为9级,最高一级不超过6元,最低一级不低于0.5元;
(二)中等城市土地划分为8级,最高一级不超过5元,最低一级不低于0.4元;
(三)小城市土地划分为7级,最高一级不超过4元,最低一级不低于0.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划分为6级,最高一级不超过3元,最低一级不低于0.2元;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对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酌情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