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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7-21 文章来源:   [字体: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分别适用30%、40%、50%、60%的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免征;
   ②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即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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