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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7-21 文章来源:   [字体: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纳税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开征房产税的地区。即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税率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从租计征: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区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税率。从价计征税率为1.2%,从租计征税率分别为12%、4%(出租作住宅用的)。


三、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从租计征的,按月缴纳。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

 

四、房产税的减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6)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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