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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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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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小型(9座以下) |
每辆 |
360 |
月税额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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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10-19座) |
每辆 |
420 |
月税额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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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20座以上) |
每辆 |
480 |
月税额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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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每辆 |
240 |
月税额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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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84 |
月税额每吨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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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月税额每吨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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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48 |
月税额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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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
小于或等于2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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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吨至2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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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吨至10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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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吨及其以上 |
按净吨位每吨 |
每吨6元 |
四、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未在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船,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注册登记地或者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注册登记地。
六、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新购置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七、减免税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下列车船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车船税:
(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在县城以下(含县城)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
(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